天津和平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2015年入学申请登记公告
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31号】 |
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天津市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7号】 | |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
申请条件 | 1.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 2.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 3.2014年招收新生年龄为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4.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为和平区; 5.应在入学、转学前一年申请登记。备注:六年级不转学。 |
申请地点 | 和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二楼)联系电话:27121337 |
申请时间 | 申请2014年和平区公办小学入学、转学学位的受理时间为2014年3月1日—3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 申请下一年度的和平区公办小学入学、转学学位的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1日—10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 |
申请材料目录 | 1.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和平区合法居所的证明。 ①居住在自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地产权证。 ②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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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 ①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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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 |
备注 |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到指定的申请地点提交以上五项材料,区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一经审核通过,区教育局将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和平区公办小学就读,并责成接收小学于6月初电话通知到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 |